“我希望天下无假,更愿意看到消费打假维权这个行业失去市场。”2015年3月,职业打假人、长沙“较真哥”黄平国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
时间再往前回溯到1995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的第二年,山东青年王海依据该法律中惩罚性赔偿条款,以两副耳机成功开启了打假索赔路。随后,一批打假索赔者相继出现。
然而,历经29年的时间,围绕职业打假的争议却一直未断。
应当看到,在现有法律框架范围内,职业打假人作为一股不可忽视的社会监督力量,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吹哨人”作用。他们揭露并打击了众多制假售假行为,有效提升了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促进了市场的公平竞争。还有职业打假人将其在打假索赔过程中发现的法律漏洞和不足,通过建言献策为法律的完善提供了实践依据。
但打假并非都是合法的。当打假成为产业链,借机敛财的行为也随之出现。尤其值得警惕的是,近年来打假行业逐渐异化出一批专门通过借打假索赔之名牟取不当利益的“职业索赔人”,并呈现出产业化、团伙化、犯罪化等趋势。这些“职业索赔人”有的发现商品或服务的瑕疵,就通过多次投诉、举报和索赔来获取经济利益,一旦拿到钱款就撤回投诉举报;有的向徒弟收取学费,师徒合作或徒弟在师傅指导下四处“围猎”商家,抓住商品或服务的瑕疵大做文章,迫使商家退一赔三;还有的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营者赔偿或者敲诈勒索。恶意索赔蔓延,使得企业苦不堪言、监管部门疲于应对,既损害了企业权益,挤占了维权渠道,又占用了社会资源、扰乱了市场秩序。
面对“职业索赔”的泛滥,我国法律法规作出了积极回应。8月29日出台的《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明确了依法规制“职业索赔”行为的具体措施,同时强调严惩构成犯罪的“职业索赔”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形成强大威慑力。需要注意的是,规制“职业索赔”行为并非对假冒伪劣行为的纵容,而是为了区分真正的消费者维权与恶意索赔,保护诚实守信的经营者免受无端侵害。
从法律角度来看,还有必要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职业打假人的地位和权利义务,准确界定职业打假与恶意“职业索赔”,制订具体认定标准,通过系统法律规制,可以更有效地遏制“职业索赔”行为,同时,也能引导职业打假人更加充分发挥其对消费领域严重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作用。
编辑:星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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