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快递员李某将该手机快递件送至黄埔区南岗街万科尚城,拨打电话通知被告人罗胜强取件。被告人罗胜强以相同手法从快递车内盗走装有该手机的快递件。随后,被告人罗胜强虚构快递件丢失的事实,向南越易购店申请退款。
2019年10月27日,快递员赖某、李某报警。同年11月1日,被告人罗胜强被抓获归案,并主动带公安民警在其住处缴获上述被盗的两部手机。上述两次申请退款均未获成功。
审判
黄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盗窃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被告人罗胜强以秘密窃取手段获取的财物是其本人已付款购买的手机,并未侵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从实质上看,被告人罗胜强的行为侵犯的法益是公司财物的所有权。
因此,本案评价的本案评价的重心应当在后一阶段,即被告人罗胜强骗取手机销售商货款的阶段。以被告人罗胜强的目的行为性质定罪,才能准确反映被告人罗胜强的真实目的和其行为侵犯的法益性质,故被告人罗胜强构成诈骗罪。
一审宣判后,黄埔区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罗胜强为了实施诈骗目的而盗窃,属于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的牵连,应择一重罪认定构成盗窃罪。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罗胜强犯诈骗罪定性错误。在案证据证实,罗胜强为了骗取淘宝商家的财物,在快递员电话通知其取件时谎称不在家,趁快递员离开快递车之机,秘密窃取快递员尚未向其派送的手机快递件,后以手机快递件丢失为由向淘宝商家申请退款。
上述两部手机虽系罗胜强向淘宝商家购买,但快递员未完成派送,仍属于物流公司管理、运输、派送过程中的财物,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物流公司依法对物品被盗、毁损、火灾负有赔偿责任。罗胜强秘密窃取物流公司管理、运输、派送过程中的财物,侵犯了物流公司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因盗窃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属于犯罪既遂。罗胜强以手机快递件丢失为由申请淘宝商家退款,其目的是诈骗淘宝商家的财物,该行为构成诈骗罪,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罗胜强的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依照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认定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责任编辑:棉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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