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开发利用APP非法获利案件,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丁某、丑某等5名被告人2年3个月至1年4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0万至3万不等的罚金,追缴涉案违法所得人民币1375万元。
2019年4月
被告人丁某出资成立南昌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丁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和经营者,被告人丑某担任法人代表,被告人丁某某参与共同经营。
2019年8月
三人在各大手机应用市场上架“百分之一”APP,后又在成都成立某信息公司,招聘被告人佘某、汪某、林某为APP进行研发、维护。
2020年3月
该APP因存在涉黄、诱导消费等违规行为,被手机应用商店下架,丁某等人便又联系购买一款名为“他圈生活圈交友软件[以下简称:他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安排佘某等人将“百分之一”APP改名为“他圈”APP,在各大手机应用市场备案进行重新上架。
截至案发
上述两个APP共有注册用户75万余名,经查,上述APP内,存在大量招嫖信息,被告人丁某等人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1375万元。
2020年5月13日
被告人丁某等5名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丑某、佘某的家属自愿分别代缴了两人所有违法所得并分别缴纳了罚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丁某等人利用信息网络发布违法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被告人佘某、汪某、林某系从犯,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另被告人丑某、佘某属自愿代缴违法所得及罚金,酌情可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责任编辑:棉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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