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手表保修卡有涂改,但起诉时已经过保质期
2017年6月10日,朱某以他人名义在京东上购买浪琴手表一块,支付货款5499元。
收货后,朱某对表的真伪有异议,于是又以他人名义在京东上购买浪琴手表一块,支付货款9570元。
手表保修期间为两年。
朱某陈述手表自2019年10月开始出现质量问题。
二、保修卡问题不影响产品本身,消费者诉求被驳回
为鉴定真假,双方同意将手表交由浪琴手表指定销售商瑞表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检验。但期间朱某擅自将其中一只手表进行检验,故瑞表公司仅对剩下一只手表进行检验。鉴定结果皆显示,手表为正品,但保修卡确有涂改。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欺诈消费者行为应符合销售者有欺诈行为且消费者有受到损害的特征,朱某并未因保修卡存在涂改而受有损害,且保修卡涂改不符合《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欺诈行为的任一情形,因此其主张不应支持。
二审法院判决如下:
1、关于三倍赔偿问题。三倍赔偿前提是消费者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购买,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或职业活动需要,即需为普通消费者。鉴于朱某在法院中有多个类似案件,其明显不符合以生活需要而购买的消费者要求,故无权主张三倍赔偿。
2、关于能否要求返还货款问题。朱某在京东商家购买商品,双方建立买卖合同关系。朱某主张返还货款,即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根据原《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在本案中,朱某未能举证证明在保修期内手表出现重大质量问题;保修卡作为附件,存在涂改情形并非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
三、法律分析
1、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法规主要对产品本身进行要求,对于作为附件的保修卡并未作出规定。如果消费者碰到保修卡有问题,在商品为正品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商家按照保修卡或承诺提供保修服务。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对象为普通消费者,而非职业打假人。如为职业打假人,不能受到该法律保护。但是,考虑到食品药品领域的危险性较大,故对于该领域并未作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棉棉
COPYRIGHT @ 2019 WWW.315DJJD.COM ALL RIGHTS RESERVED
3.15消费打假监督网 版权所有
大型系列片《阳光下的3.15》联合摄制组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5763号
国家工信部备案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90078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