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购买假冒的“贵州茅台酒”,后诉至法院要求商家退货退款,并支付商品价款的十倍赔偿金。
商家则辩称,韩某有多达上百起以购买食品、商品为由提起的巨额赔偿诉讼,这些足以证明他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因此不同意韩某的诉讼请求。
今年4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认为,韩某以索赔为目的购买商品,不应认定其在本案中属于消费者。故判决被告退还货款,驳回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韩某上诉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法官解释,韩某的购买行为不属于生活消费的范围,这是他没有被认定为消费者的关键。但法院对商家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坚决予以否定,目前商家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已交由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
新京报记者梳理发现,自2017年起,韩某曾在西安、武汉、珠海、东莞、青岛等地的数十家超市、商行,有过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三十余起,涉案商品绝大部分为茅台酒,部分为红酒、洋酒、奶粉。
韩某在购买过程中全程录像,事后以产品为假冒伪劣、进口商品没有中文标签等事由发起诉讼,涉及的赔偿金额从2万余元到30多万元不等,此外,这类案件多数以韩某胜诉或者撤诉告终。
男子购买4箱假茅台索要十倍赔偿
2020年10月18日及20日,韩某在东城区王府井大街一家商贸公司购买了4箱“贵州茅台酒”(每箱6瓶),支付货款共计67200元。
今年年初,韩某以商品系假茅台诉至东城区人民法院。
根据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辨认(鉴定)表》,涉案酒水与该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该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庭审中,韩某向法院提交其购买涉案茅台酒过程的录像光盘,请求法院判令某商贸公司退货退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67.2万元。
被告商贸公司则辩称,不同意韩某的诉讼请求。被告认为,韩某以营利为目的购买涉案酒水,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对象。
被告表示,韩某购买时间与索赔时间间隔较短,录像、询价、故意挑选茅台酒、要求开收据、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等行为明显与一般消费者不同,购买行为异常,因此是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
另外,被告认为,韩某以相同案由、类似手法在不同法院高频索赔,涉案金额巨大,是有组织、有预谋地以牟利为目的进行购买,不属于消费者。
一审法院:原告不属于消费者,仅退货款
2021年4月28日,东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被告作为涉案酒水的销售者,未举证证明其在进货时查验了涉案酒水的来源及相关证明文件,亦未举证证明其已尽到销售者的审慎注意义务,致使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涉案酒水得以售出,应视为明知涉案酒水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进行销售。
此外,东城法院已将被告涉嫌售卖假酒的线索移交到相关行政执法机关。
对于韩某提出的十倍赔偿,法院认为,有权要求产品销售者进行十倍赔偿的主体应为消费者。但本案查明,韩某在购买涉案酒水时全程拍摄录像,在购买后短期内即提起赔偿诉讼,其行为与普通消费者购买酒水的消费行为迥异。
根据检索到的关联案件,东城法院调查出韩某曾在一定时间段内集中在多地大量买入某一种商品,然后通过法院的判决获取大额利益。因此,法院认为韩某涉案购买行为不属于生活消费的范围,有理由认为其大额购买涉案酒水是出于通过诉讼手段为自身牟利,以获取巨额赔偿为目的。
综上,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提供的涉案酒水违反食品质量标准,韩某要求其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但是,本案中韩某以索赔为目的购买商品,购买商品是其索赔中的一个环节,其行为整体具有营利性,属于变相的经营行为,不应认定其在本案中属于消费者,韩某要求被告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另外,涉案酒水不宜退还被告再次进入市场流通,依法予以处理。最终,东城法院判决被告商贸公司退还韩某货款67200元,驳回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原告韩某提出了上诉。今年8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
判决书显示,韩某认为一审法院判定自己不是消费者缺乏法律依据,属于认定错误。他不是茅台酒公司人员,也不是酒水销售者,没有辨别真假的能力。而被告作为专业酒水销售者属于知假卖假。
此外,韩某还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已明确规定,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 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不管他在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都不影响其主张价款十倍赔偿金。
被告商贸公司则坚持认为,韩某是以营利为目的购买涉案茅台酒,韩某从进店购买茅台酒开始便带有摄像设备,是有组织、有预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购买行为,明显区别于一般消费者的购买行为。
被告还提到,通过案例查询可以发现,韩某在广东等省份有多达上百起以购买食品、商品为由提起的巨额赔偿诉讼,这些足以佐证韩某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不是普通消费者。
北京二中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二审诉辩意见,案件二审争议焦点为被告商贸公司是否应当向原告韩某支付十倍赔偿金672000元。
本案中,韩某在二审中表示其购买案涉酒水是为了收藏,且根据一审庭审笔录记载,案涉24瓶茅台酒并未打开;韩某在购买案涉酒水时即对购买过程进行录像,其购买行为与普通消费者具有明显区别。
法院认为,经一审法院查明,韩某曾多次以所购茅台酒系假酒为由提起诉讼,由此可知其对相关商品的包装、标签及食品安全标准等具有高于普通消费者的关注度,具有较高的认知能力,不存在“被误导消费”的情形。
2021年8月17日,北京二中院二审判决驳回韩某上诉,维持原判。
韩某曾提起同类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三十余起
新京报记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发现,韩某曾在西安、武汉、珠海、东莞、青岛、惠州、凯里等多地的数十家超市、商行有过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三十余起。
涉案商品绝大部分为茅台酒,部分为红酒、洋酒、奶粉,并在购买过程中全程录像,事后以产品为假冒伪劣、进口商品没有中文标签等事由发起诉讼,涉及的赔偿金额从2万余元到30多万元不等。
记者梳理发现,此类案件多数以韩某胜诉或者撤诉告终。2021年1月至今,包括北京、东莞、西安在内法院立案、判决共8起案件。其中4起案件由韩某撤诉,2起案件韩某胜诉,共获赔偿金30余万元。
剩余2起发生在北京的案件,韩某被法院认定“不是消费者”而没有获得十倍赔偿。
除本案外,发生在北京的另外一起案件中,韩某起诉了西城区某家副食店,称所购价值2.88万元的茅台酒为假货,因此主张副食店退还货款并赔偿28.8万元。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被告副食店称,韩某近几年在全国各地记录在案的官司达到上百起,其弟弟同样在近几年的交易纠纷官司达到上百起,这俨然已经演变成让其谋取利益的家族企业。
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副食店生产经营过程及质量均存在极大安全隐患,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对韩某要求副食店退回货款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但法院综合韩某频繁提起与本案相类似的诉讼及其对购酒行为录制视频的事实,认为韩某具有通过购买涉案商品谋取利益的故意具有高度可能性,因此对于韩某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同样,韩某不服提起上诉。今年7月30日,北京二中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审理韩某案件的东城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韩某涉案购买行为不属于生活消费的范围,这是他没有被认定为“消费者”的关键。在民事责任认定上,法院没有对韩某关于十倍赔偿的请求予以支持,但本着依法维护食品安全秩序的原则,法院对商家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坚决予以否定。目前该案二审判决生效, 法院已将商家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线索交由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
责任编辑:棉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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