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汪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法院审理后,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汪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该案中汪某盯上售假致富的“商机”,动起了“歪脑筋”,组织龙某(已判刑)、李某(已判刑)等十人驾驶两辆商务车分两条路线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先后辗转重庆、绵阳、荆州、襄阳、西安、洛阳等地流窜作案。该犯罪团伙到达一个城市后,通过线上线下方式,从微信、58同城或街边收酒店铺信息等途径寻找收酒对象,以每箱15000元左右价格售出,交易完成即拉黑对方电话或删除微信,随后行动到下一地区以此方式继续作案。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仅侵害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影响合法企业的品牌形象,扰乱了市场秩序,也危害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检察官提示,注册商标系权利人所有,依法受法律保护,生产者和销售者切勿因一时的非法利益逾越法律红线。经营者应当遵纪守法,销售合法产品,消费者应提高防范意识,从正规销售渠道购买商品,通过看执行标准、包装、瓶盖等途径识别真假,主动向商家索取购买凭证,并且注意保留购物凭证,如发现购买假冒商品时,请及时举报,切勿知假买假。切记不贪小便宜、不轻信他人,不在网上非正规渠道购买,加强对白酒的基础知识认识。
责任编辑: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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