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男子以买到假茅台之名诉请10倍赔偿,法院最终认定其系通过诉讼牟利,以获取巨额赔偿为目,不属于消费者,仅判退还货款。
据通报,今年年初,男子韩某在某商贸公司购买“贵州茅台酒”4箱(每箱6瓶)并支付货款67200元。后韩某以商品系假茅台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退货退款及十倍赔偿金6720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韩某要求对涉案酒水的真伪进行鉴定。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涉案酒水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被告商贸公司辩称,韩某系以营利为目的购买涉案酒水,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对象。其购买时间与索赔时间间隔较短,录像、询价、故意挑选茅台酒、要求开收据、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等行为明显与一般消费者不同,购买行为异常,是以盈利为目的而购买。另韩某以相同案由、类似手法在不同法院高频索赔,涉案金额巨大,是有组织、有预谋地以牟利为目的进行购买,不属于消费者。
“经检索关联案件,韩某于2016年至2021年间在全国各地法院存在三十余起购买商品后进行索赔的诉讼,其中以所购茅台酒系假酒为由提起的诉讼近十起。”被告称。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茅台公司出具的《产品辨认(鉴定)表》,涉案酒水并非茅台公司生产、包装,被告商贸公司亦未证明涉案酒水的合法来源,可见涉案酒水的标签、标志、说明书所载内容不能反映其实际内容物的品质,生产经营过程及质量均存在安全隐患,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本案中,某商贸公司作为涉案酒水的销售者,未举证证明其在进货时查验了涉案酒水的来源及相关证明文件,亦未举证证明其已尽到销售者的审慎注意义务,致使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涉案酒水得以售出,应视为明知涉案酒水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进行销售。
“ 根据法律规定,有权要求产品销售者进行十倍赔偿的主体应系消费者。”法院指出,依据本案查明之事实,韩某在购买涉案酒水时全程拍摄录像,在购买后短期内即提起赔偿诉讼,其行为与普通消费者购买酒水的消费行为迥异。另外,根据检索到的关联案件,韩某在一定时间段内集中在多地大量买入某一种商品,然后在不同法院分别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讼,通过法院的判决获取大额利益。因此,韩某涉案购买行为不属于生活消费的范围,有理由认为其大额购买涉案酒水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通过诉讼手段为自身牟利,以获取巨额赔偿为目的。
基于此,法院认为,被告商贸公司提供的涉案酒水违反食品质量标准,韩某要求其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但韩某以索赔为目的购买商品,购买商品是其索赔中的一个环节,其行为整体具有营利性,属于变相的经营行为,不应认定其在本案中属于消费者,韩某要求被告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另外,涉案酒水不宜退还被告再次进入市场流通,依法予以处理。遂判决某商贸公司退还韩某货款67200元,驳回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民事责任认定上,虽未对韩某关于十倍赔偿的请求予以支持,但对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坚决予以否定。”该案法官表示,就本案中发现的涉嫌售假违法行为,法院将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移交案件线索,对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追究制裁。
责任编辑:棉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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