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某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一份告诫书,称对恶意投诉举报行为提醒告诫:严禁以牟利为目的消费进行投诉举报,严禁以知假买假的消费进行投诉举报,严禁以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进行投诉举报。该告诫书受到广泛关注,引发了对“知假买假”维权的热议和讨论。
把知假买假投诉定义为恶意投诉不予受理,缺乏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指出,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涉及食品、药品质量问题纠纷,无论是否知假买假,消费者的权益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职业打假人为了给商家施加压力方便索赔,或者为日后诉讼收集有力证据,往往会先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待执法人员就举报问题进行查处后,其索赔诉求便有了强有力的证据支持。行政执法人员客观上帮职业打假人“挣钱”,加之一些职业打假人专注于挑一些包装不规范、标签不合规等不痛不痒的小问题、小瑕疵,通过钻漏洞获取高额赔偿,而不是真正举报那些制假造假,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黑窝点、黑厂家。这些“吹毛求疵”式的维权往往不被行政执法和司法部门认可。
无论如何,伪劣产品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职业打假人通过发现假冒伪劣商品,按照法律规定主张赔偿,包括惩罚性赔偿,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促进企业间良性竞争均有益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降低行政监管的成本,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市场监管、人民法院等行政、司法部门应该区分“真打假”还是故意“挑毛病”,支持有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打假行为,不应把“知假买假”一棒子打死。
责任编辑: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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