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注册“默认”手段获得用户同意不合法
“有的商家有恃无恐地发营销短信,是因为这些商家认为获得了用户的同意。”赵占领告诉记者,有些平台默认注册用户“同意”直接发送营销信息,而这些“同意”条款通常需要后翻几页,且无醒目的显著提示,新注册用户通常还没注意到就点击了“确认”,所以商家就能利用这一漏洞发送营销短信。
“目前,这种规则漏洞已经被刚刚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堵住了。”赵占领说。为了避免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同意”,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第二十三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其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并取得个人的同意。
“也就是说,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后,平台仅通过注册默认方式取得消费者的概括同意是不合法的,需要明示的同意。”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张继红说。
如何让罚则“带电”
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已对个人信息保护、垃圾短信管理等作了规制,但令人不胜其烦的营销短信仍屡禁不止。
“事实上,不论是对商家还是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擅发垃圾营销短信均不缺少罚则。”张继红指出,根据广告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工信部2015年出台的《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违反该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
“营销短信屡禁不止,主要是因为执法上的过度宽容,鲜有平台或商家因此受到处罚,违法成本太低变相放任了这些违法行为。”赵占领表示。此前有媒体报道,中国某通信运营商瓯海分公司,通过大数据分析采取“组合标签”匹配用户的方法在其公司大数据库中为温州某商业综合体筛选目标客户3.5万个,并未经目标客户同意发送商业短信,非法获利4970元,被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98万元。“即便被罚,处罚力度仍然较轻。”赵占领说。
对此,张继红建议,对违法商家严格执法的同时,更要大力提高对违法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处罚力度,让其痛到不敢再犯。
记者了解到,一些检察机关已在积极尝试把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领域。
“作为检察公益诉讼新领域之一,个人信息保护不能单打独斗。”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检察院检察官林爽看来,要形成“公益诉讼+跟进监督+治理建议+专题调研+协作机制”的个人信息闭环保护模式,有效治理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用于商业营销甚至违法犯罪的乱象,切实维护民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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