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召开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法律问题及风险提示新闻发布会。会上,东城法院民一庭法官王亮介绍了与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相关的典型案例。
个人申请安装充电桩,受到车位、环境等多个条件限制,市民程先生在多次申请未果的情况下,自行从楼梯间电表处接出电线,沿楼体外墙连接至充电桩,此举被物业公司诉至法庭。程先生辩称,小区没有充电桩无法给新能源汽车充电,只能私自安装。充电桩确实是安在了绿地上,但是小区绿地没有统一管理,经常堆放杂物及改造停车位,自己没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及不便,如果物业公司解决了充电问题,就同意拆除。
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对小区的公共区域及设施有进行管理和维护的职责。现有国家政策虽鼓励电动汽车的发展和使用,并就物业公司应配合业主安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上述规定并非是具有强制性法律效力的规定,且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需要业主在居住小区内有固定停车位。本案中程先生并不享有涉案小区固定车位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其没有权利在小区公共区域安装充电桩。其自行在小区公共区域安装充电桩的行为损害了其他业主的权益,影响了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区域的管理权,故应尽快拆除并且对其所损坏的公共设施进行恢复。
王亮介绍,根据《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细则》规定,在业主拥有产权车位或租赁车位的情况下,即有权申请安装自用充电桩,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部分物业公司根据其中‘电源条件确认’时需要提交物业盖章同意证明,对拥有使用权甚至产权的新能源车主报装申请予以拒绝,理由各式各样,例如电力不足、安全隐患、附近有公共充电桩等等,我们认为在业主拥有固定停车位时,对业主报装充电桩申请,物业公司、业委会有义务予以配合和支持,在物业公司、业委会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和支持的情况下,业主可通过致电住建部门、城管部门或12345热线甚至诉讼方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亮说。
王亮进一步表示,对部分老旧小区无固定停车位的情况,小区物业公司、业委会应当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引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中的要求,积极与供电部门联系,推动在小区配建公用充电设施或投放移动充电设施,以满足居民充电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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