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一审被判敲诈勒索,二审无罪,并获国家赔偿
法院认为:即便当事人的案涉行为在民事领域存在一定争议,但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敲诈勒索,按照刑法谦抑性原则,不应予以刑事惩处。
“职业打假人”黄某曾在东莞市多个商店针对性购买来自中国香港、日本等地的进口食品,后以商家销售的商品没有中文标签、来自日本“核污染区”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向当地食药监局举报,并向商家协商索赔。
2019年,黄某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黄某不服提起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后,刑期改为2年9个月,罪名不变。
黄某再次上诉后,2023年11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黄某无罪。东莞中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恐吓、要挟等手段向他人索要财物,即便黄某的案涉行为在民事领域存在一定争议,但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敲诈勒索,按照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不应予以刑事惩处,黄某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黄某一共被羁押1004天,2024年8月12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裁定,支付黄某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524289.76元。对于精神抚慰金的金额和法院没有道歉行为,黄某存有异议,于9月8日向东莞中院提出申请,请求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黄某今年34岁,广西南宁人,此前在广东一带的工厂务工。据黄某说:“2015年他上网偶然浏览到介绍“职业打假”的内容,并通过查找相关资料了解到“是合法的”,本着能扩大收入来源,黄某开始自学《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食药相关法律法规,并抱着试试的态度针对性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拿到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黄某回忆,食药监局认定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后,会让买卖双方选择是否要调解,商家一般会主动来协商并支付给他一笔赔偿金,食药监局还会奖励黄某一笔奖金。
几次尝试并成功后,黄某走上职业打假道路。2017年央视曾曝光一批国内商家销售来自日本核辐射区的食品,黄某认为相关单位肯定会重视,于是在东莞市内大范围寻找销售这类食品的商家并举报,“2019年估计举报了两三百家”。黄某称,一些地方的食药监局分局将此类商家移送到了公安,一些没有移送,他便去当地纪委反映相关食药监分局不作为。
2019年11月,黄某被公安以涉嫌敲诈勒索带走。庭审记录显示,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黄某伙同他人,在东莞市石龙镇、桥头镇、常平镇等多个镇街的商店购买香港、日本等进口食品后,以商家销售的商品没有中文标签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向东莞市石龙镇、桥头镇、常平镇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随后通过食药监管理局的协商机制联系到商家,利用商家害怕被食药监管理局处罚的心态,多次向多名店家进行“敲诈勒索”。
案件材料列举黄某多次用相同方式在10多家商铺“知假买假”并向商家索赔,如:2018年2月13日,被告人黄某向石龙食药监分局举报东莞市石龙镇西湖旺角商城33号“大卖客台湾港澳名品店”出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后黄某以在该店购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每张购买小票需要赔偿1000元,共计有15张购物小票,向该店老板被害人王云索要15000元。经双方协商,3月2日,王云通过支付宝向黄某支付了10000元。
2018年3月,黄某向常平食药监分局举报东莞市常平镇“雅淏港货”“万客隆批发铺”“顶好百货”等13家商店出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常平食药监分局对上述13家百货店进行处罚后,黄某再次联系到“顶好百货”老板汤锐进行要挟,表示不服常平食药监分局对上述店家的处罚需要进行复议,后上述店铺的老板表示愿意向黄某支付赔偿款,让黄某不要再次行政复议。当时,黄某表示需要20万元的赔偿款,后经双方协商,谈妥赔偿9万元。
黄某称,通过两年的职业打假,他获得了约23万元的商家赔偿金和市监局奖金,但购买产品要花钱,去到各地打假要差旅费,算下来没自己挣到多少钱。
2020年11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以黄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法院认为,黄某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索赔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但“其在东莞市常平镇执法机关对常平镇商家进行处罚后,再次以申请复议为由要求商家‘赔偿’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宣判后,黄某不服并提起上诉。2021年11月25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并于2022年9月21日判决,维持黄某犯敲诈勒索罪不变,但刑期减为2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宣判后,黄某再次提起上诉,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则提起抗诉。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支持抗诉,认为一审起诉书指控的黄某所犯11宗犯罪事实均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均应追究刑事责任。主要理由为:
黄某的行为并非真正的“打假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黄某不属于消费者;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无证据证实造成损害;黄某无权要求十倍赔偿金;黄某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建议改变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相应调整追缴违法所得的数额及罚金数额。
黄某则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无罪。主要理由包括:对案涉商家食品安全违法经营行为的举报投诉系公民的法定权利,对行政机关接到举报投诉后的行政不作为或者行政乱作为提起行政复议,均不构成敲诈勒索等。
黄某提供:“案件审理期间,他先后被羁押在东莞市第一看守所和第二看守所。期间他自我怀疑‘知假打假’是不是真违法了。”2023年11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事实中,否定了一审对黄林“敲诈勒索”“恐吓、威胁”的认定。
二审判决显示,黄某在东莞市石龙镇、常平镇、桥头镇等地的多个商店购买商品,后以无中文标签、来自日本核辐射地区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向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后在监管部门查处过程中或作出行政处罚后,黄某与案涉商家经协商获取相关款项后撤回投诉举报或行政复议。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评析称,现阶段食品药品领域中知假买假或职业打假行为并不为法律所禁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未明确禁止以牟利为目的的个人知假买假行为以及否定其消费者的身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等的相关规定并未明确将食品药品领域的职业打假或知假买假行为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
其次,案涉商家确实存在违法经营的行为。根据在案证据和食药监部门的查处情况,案涉商家所经营的案涉商品至少存在无中文标签的违法行为;且根据部分食品的外包装特征存在来源于日本核辐射地区、属国家禁止进口食品的较大可能性。
同时,根据《食品安全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食品领域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并不以消费者受到欺诈为前提。本案中,黄某虽对案涉商品瑕疵和食品安全问题有所了解,但并不妨碍其向商家提出索赔。
此外,黄某具有投诉举报和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本案中黄某在购买案涉商品后,向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进一步申请行政复议,进而在此过程中与商家谈判获取相应款项:在购买及谈判过程中,未发现黄某采取夹带、掉包等故意捏造商家违法或滋扰、纠缠、哄闹等“软暴力”行为。黄某具有投诉举报和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不应将上述行为界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恐吓、要挟”。
综上,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恐吓、要挟等手段向他人索要财物,即便黄某的案涉行为在民事领域存在一定争议,但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敲诈勒索,按照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不应予以刑事惩处,黄某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据二审判决书,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驳回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上诉人黄某无罪。(市监法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