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市场监管局
12315指挥中心发布
6起10月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赶紧跟小洛一起来看看
案例一:长虹电视机售后服务问题
10月5日,消费者贾先生拨打12315热线反映,其购买的长虹电视机在三包期内出现质量故障后,长虹售后“洛龙区长美电器维修中心”经检测后,认定无法维修符合换货条件,向厂家申请可换新机,但要求贾先生另外支付1500元,贾先生不愿意加价换机,双方协商无果。接到投诉后,洛龙区市场监管局辖区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经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由于贾先生所购电视机型号已经停产,售后向厂家为贾先生申请不必再加价更换其他型号新机,贾先生表示满意。
市场监管小贴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相关规定,消费者购买使用的电视机,在三包期内因质量故障原因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商品。本案例中,由于消费者所购型号电视机已经停产,售后当与消费者协商免费提供其他型号同价位电视机。
案例二:老城区亿诚通讯器材经销部售卖红米手机质量问题
10月26日,消费者王先生反映其10月初在老城区亿诚通讯器材经销部花费1470元购买一部红米手机,出现质量问题,店方21日给其换了一部手机,但其发现手机屏幕有白点,影响使用,要求换货商家不予解决。接到投诉后,老城区市场监管局辖区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经与店方沟通协调,商家已为王先生更换新机,王先生对市场监管部门处理表示满意。
市场监管小贴士: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第二十一条“换货后,商品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本案例中,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换货。
案例三:洛阳隋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工区人民东路新亚洲停车场)不执行政府定价问题
10月26日,消费者程女士反映,其于10月24日16时开车驶入西工区人民东路新亚洲停车场(洛阳隋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于次日下午18时驶离,商家却收取其20元停车费用,其认为该停车场收费不合理。接到投诉后,西工区市场监管局辖区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经核实,执法人员责令该停车场即时整改,严格执行政府定价,该停车场已向赵女士道歉,并退还多收停车费用,赵女士表示满意。
市场监管小贴士:根据2019年4月8日洛阳市城市管理局等四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强城市区停车管理的通告》“城市区已经备案或审批的停车场点(含社会单位和个人出资建设的停车场)实行计次收费,按照以下标准执行:小型车辆3元/次、中型车辆5元/次、大型车辆8元/次,过夜不分车型10元/次,停车30分钟内免费,24小时跨时段按过夜标准收取,不得分时段累进收费”的规定,城市区内停车场应严格执行政府定价部门制定的停车收费标准。
案例四:洛阳星辰停车服务有限公司(天心文化产业园停车场)不执行政府定价问题
10月7日,消费者刘女士拨打12315热线反映当日在洛阳星辰停车服务有限公司停车,其车为新能源汽车并且停车未满半个小时,商家却收取1.5元停车费用,未执行政府规定“不满半个小时停车免费”政策。接到投诉后,老城区市场监管局辖区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经核实,洛阳星辰停车服务有限公司已退还刘女士1.5元停车费用,同时对该停车场行为另行处理,刘女士对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市场监管小贴士:根据《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新能源汽车停车优惠政策的通知》洛发改收费[2019]3号文“新能源汽车停车费在所在区域收费标准基础上减半,每日20时至次日8时在市政道路的路内停车位停放免收停车费”,和2019年4月8日洛阳市城市管理局等四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强城市区停车管理的通告》“停车30分钟内免费”的规定,城市区内停车场应严格执行政府定价部门制定的新能源汽车停车收费标准。
案例五:洛阳陆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预售汽车纠纷
10月2日,消费者王先生反映其于5月2日在洛阳陆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交付订金3000元,用于购买比亚迪品牌秦型号汽车,与商家签订合同约定8月1日交付车辆,但是至今商家都没有提供王先生所需车辆,期间多次与商家沟通无果。接到投诉后,专业分局车辆交易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处理,经了解,王先生购买的该款型号车辆因供不应求,厂家一直没有供货,后经商家积极与厂家沟通,目前已将车辆交付给王先生。王先生对处理结果表示感谢。
市场监管小贴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有合同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例中,商家应按约定为消费者提供车辆,否则应付违约责任。
案例六:洛阳和悦键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售卖车辆纠纷
10月8日,消费者尹先生反映其于10月1日在洛阳和悦键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别克品牌家用轿车一辆,购车时,商家赠送给尹先生一张礼品卡,承诺在车辆正式交付后可以凭借此卡到店领取车膜、脚垫等礼品,并且在购车合同内也写明了赠送的相关礼品。尹先生之后持礼品卡到店领取礼品时,商家先是要求必须在自己店内贴车膜,尹先生拒绝后,商家拒不提供礼品,尹先生与商家沟通无果。接投诉后,专业分局车辆交易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对此纠纷展开调查,经了解,合同与礼品卡都只写明是赠送车膜,并未标示要求必须在本店贴膜。经调解,商家将礼品按照合同约定如数赠送给尹先生,尹先生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市场监管小贴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商家无权强制消费者消费,本案例中,商家理应按照事先约定提供赠品,消费者可自主选择贴膜服务的商家。
责任编辑:棉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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