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普通大米冒充有机大米
法院终审认定经销商构成欺诈销售
支持“退一赔三”
宣称“有机大米”
却无认证标志及“有机码”
消费者认为商家涉嫌欺诈
请求三倍赔偿
2019年9月24日,重庆彭水县消费者李林(化名)在电商平台上的“路亚泉食品官方旗舰店”看到一则广告宣称:“有机大米,路亚泉稻花香米,高端、健康、营养,东北正宗黑龙江五常稻花香米 1KG新米 绿色有机大米 厂家直销包邮”,便认为这款标称为“路亚泉”的大米(稻花香米)是有机大米,便以每公斤36元的价格购买了32公斤(规格为每袋1公斤),共支付货款1152元。
收货后,李林发现大米外包装上虽有“有机”字样,但并没有认证标志及“有机码”。他上网查询得知,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及三十五条的规定,有机产品必须标明有机标志及“有机码”。因此,李林认为“路亚泉”普通大米冒充有机大米涉嫌欺诈销售。
李林从大米的外包装上得知,该产品销售单位为黑龙江源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单位为黑龙江祖谷米业有限公司。2020年7月1日,李林将上述两家单位告到重庆市彭水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两被告返还购物款1152元,连带赔偿货款的10倍,即11520元。若大米没有产品质量问题,则由两被告赔偿货款的3倍即3456元。
法庭审理聚焦两个焦点
最终认定被告公司
宣传行为属于虚假宣传
构成销售欺诈
原告李林诉称,“路亚泉”大米宣称为有机大米,却没有认证标志和“有机码”,属于虚假宣传,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对于涉案大米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他当庭表示不申请司法鉴定。
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案件的焦点有两个
一、涉案大米是否存在产品质量或者销售欺诈的行为?
二、若存在前述行为,涉案大米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退一罚十情形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退一赔三情形?
“退一罚十”的前提必须是生产单位或销售单位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本案中,原告对涉案大米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未申请司法鉴定,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与此同时,涉案大米每公斤售价为36元,远高于普通大米的价格,其外包装上仅印有“有机”字样,并无有机标志和“有机码”,其外包装存在严重的瑕疵。销售单位在电商平台上宣传为有机大米,但并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大米系有机大米。
本案中,被告黑龙江源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涉案大米的销售单位,对涉案大米进行了不当宣传,导致原告误认为涉案大米系有机产品,从而用超过普通大米的价格购买了涉案大米,受到了欺诈,符合“退一赔三”的情形。
而本案的另一被告黑龙江祖谷米业有限公司系涉案大米的生产单位,就原告目前举示的证据而言,被告黑龙江祖谷米业有限公司是否在销售过程中参与了虚假宣传尚不得知,原告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据此,法院认定涉案大米不是有机产品,被告黑龙江源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宣传行为属于虚假宣传,构成销售欺诈。
2020年12月9日,法院一审判处被告黑龙江源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李林退还购物款1152元,并赔偿3倍损失,即3456元。被告黑龙江源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四中院近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棉棉